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27號
原 告 千億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史邁爾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890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文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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