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與被告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
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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