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84號
TCDV,98,補,184,2009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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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4號
原   告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   告 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原告與被告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6
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5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僅得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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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輔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量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