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7,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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