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8年度,16號
TCDV,98,聲,16,2009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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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安喬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乙○○
            2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 第97條定有明文。惟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係指相對人遷移 ,致表意人不知其居所而言。若表意人僅不知相對人是否還 住於原居所,則與上開法條所謂不知相對人居所,尚屬有間 (最高法院85年度抗字第2760號裁定要旨參照)。次按寄件 人就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投郵,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 而非在郵件上註明遷址或查無此人,則或因相對人出外旅行 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尚難認定相對人之 居所即屬不明 (台灣高等法院著有80年度抗字第646號判決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於93年間就相對人所有門牌號碼 台中市○○區○○路2段48號房屋及其基地,約定租約期限 自93年7月20日至97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萬6千 元整,租約期滿後即97年10月13日聲請人按原約定給付租金 帳戶欲匯款時,該帳戶竟已結清無法匯款,經向相對人表示 欲繳交租金時,相對人竟表示不予續租,惟前揭租約,業因 相對人於租期屆滿後,仍收受聲請人同年8、9月份之租金, 且無其他表示反對聲請人仍為租賃物使用之意思表示,而成 為不定期限租約,通知相對人前來收受租約,否則即向法院 為清償提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寄發予相對人之前開存證信函,因聲 請人於97年12月1日向相對人之戶籍地為信函之寄送,惟該 信函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或「不在」為由退回給聲請人 等情,有聲請人所提之存證信函及信封在卷可憑,則該郵件 充其量僅足證明本件係因郵差送達之際適相對人不在而無法 收受,復經郵局招領後相對人逾期未前往郵局領取該存證信 函而已,尚不足證明相對人業已遷移他處,或現行方不明, 致使聲請人不知相對人之現住居所之情形,故本件聲請人所



述之情形,參諸上開說明,自難遽認相對人行方不明或有何 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事,核與首揭得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 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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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喬飲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