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98年度,183號
TCDV,98,消債補,183,200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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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消債補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 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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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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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於聲請人聲請前│
│ 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
│ 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所得及收入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96年2月至98年1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
│ 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㈦有擔保權之債權,其擔保權人行使後不能清償之數額,或行│
│ 使後財產有剩餘之數額。 │
├───────────────────────────┤
│㈧應受扶養權利人須聲請人扶養者,應補正有扶養請求權及扶│
│ 養義務之證明、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證│
│ 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本欄補正事項,請參用本院消債專區表格) │
├───────────────────────────┤
│㈨聲請人配偶賴君華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核發之│
│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㈩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
│ 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
│ 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 │
├───────────────────────────┤
│預納郵費新臺幣5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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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㈠陳報債務人所欠債務之性質。 │
├───────────────────────────┤
│㈡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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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