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相對人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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