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8年度,1235號
TCDV,98,司票,1235,2009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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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相對人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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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