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6884號
TCDV,98,司促,6884,2009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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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88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是否補列債務人謝鳳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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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