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641號
TCDV,98,司促,5641,2009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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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41號
債 權 人 甲○○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曉薇即勤發環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為請求故請補正聲請狀所載附表支票編
  號4(票號DB0000000)、編號5(票號DB0000000)、編號6(票號
  DB0000000)、編號7(票號B0000000)已為提示之釋明 (如退
  票理由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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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