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543號
TCDV,98,司促,4543,2009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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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43號
債 權 人 永裕興剪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仟僖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狀載債務人仟僖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是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
  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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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興剪鐵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仟僖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