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529號
TCDV,98,司促,4529,200902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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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52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麗梅即阜康消防工程行、丙○○、乙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阜康消防工程行蔡麗梅獨資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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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