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8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狀載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甲○○是否為其合法代理
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
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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