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 律師
複 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
張瓊文 律師
被 告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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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3月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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