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第六屆董監事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3169號
TCDV,97,訴,3169,2009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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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69號
原   告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純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原告與被告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第六屆董監事
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 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者。‧‧‧四 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原董事長甲○○,嗣依原告 所提出之經濟部98年1月22日經授中字第09831635380號函( 原證七號)顯示,因原告公司本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97年 7月9日屆滿,經濟部業已限期於98年2月22日前改選完成, 逾期未辦裡,董事、監察人職務即當然解任。茲限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 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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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逸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