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2797號
TCDV,97,訴,2797,20090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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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97號
上 訴 人 丁○○
原   告 丙○○
被上訴人  甲○○
      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7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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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達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