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97號
上 訴 人 丁○○
原 告 丙○○
被上訴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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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27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6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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