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0號
聲 請 人 戊○
債 權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權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 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 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 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 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 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六條定有明文。又 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 為同條例第八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然經本院通知債務人於九十 八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到院訊問,並於九十八年 一月二十三日合法送達債務人,然債務人並未遵期到院,揆 諸上述條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既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四十六條第三款所定情形,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 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詹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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