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5號
原 告 遠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被 告 世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五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 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 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
二、查本院審查遠欣企業有限公司及世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二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 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 張瑞容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 2月5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071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 明,爰裁定由張瑞容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七年度智字第五 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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