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凱速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 訴人 甲○○
乙○○
上當事人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57號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原
審判決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5,
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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