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有限責任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2,784,000元,應徵裁判費450,8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50,828元,並應提出上訴理
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
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