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 告 辛○○ 戊○○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被 告 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丙○○ 弄37號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己○○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庚○○ 樓 武0彥 詳細姓名住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武0進 詳細姓名住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15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皇清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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