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24號
TCDM,98,附民,24,2009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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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辛○○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律師
被   告 丁○○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
      丙○○
           弄37號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庚○○
           樓
      武0彥 詳細姓名住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武0進 詳細姓名住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4715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蔡美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皇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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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