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三九一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金雕王變異體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壹臺、「捷豹變異體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壹臺、上開機臺內賭資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0二一號為緩 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確定,至九十七年十月 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即「金雕王變 異體小瑪莉」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一臺、「捷豹變異體小瑪莉 」賭博性電子遊戲機一臺、上開機臺內賭資新臺幣二千四百 三十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 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 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 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業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九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二00二一號為緩起訴處分,已於九十六年十月三日 確定,至九十七年十月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00二一 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 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品均屬被告所有而供違反電子遊戲場業 管理條例等罪使用,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述屬實,揆諸前揭 說明,自已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沒收規定之 要件。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及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條第二項等條文,仍難認其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顯屬無 據,本院自不受聲請人引用法律條文之限制,附此敘明。從 而,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高文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淑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