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志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謝志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 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 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