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上字第2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己○○ 甲○○ 丑○○ 庚○○ 寅○○ 丙○○ 戊○○ 子○○(即陳哲維) 卯○○ 辛○○ 癸○○ 壬○○ 乙○○ 丁○○上列上訴人因毀棄損壞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第一審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38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8年2月16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許惠瑜 法 官 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貴卿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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