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9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庚○○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黃靖閔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陳佳俊律師
被 告 戊○○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被 告 己○○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徐曉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丁○○、乙○○、甲○○、戊○○、己○○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丁○○、乙○○、甲○○、戊○○、己○○因共同涉犯 加重強盜案件,被告乙○○另涉犯製造改造手槍案件,前經 本院認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所犯係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1 項3 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 並自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二、經查,被告丁○○、乙○○、甲○○、戊○○、己○○共同 涉犯加重強盜之犯行及被告乙○○另涉犯製造改造手槍之犯 行,業經被告等於警詢、偵查中初訊時自白在卷,核與被害 人廖德仁、廖武建、廖長義、張得能等人於警詢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且據共犯丙○○於警詢、偵查中供述明確,並有 扣案之西瓜刀1 把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之槍彈鑑定書 在卷可佐,足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5 人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 被告等上述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均應自98年2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洪挺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