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7年度,4604號
TCDM,97,易,4604,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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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4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6年度偵字第23
2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為臺中市之全球影音光碟社負責 人,該全球影音光碟社在臺中市○○○路○段四二一號分店 之財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至中午 十二時許,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人員(起訴書誤為法官)執行 查封,並定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二十分拍賣(起訴 書誤為十五時五分許)。詎被告於拍賣前,竟破壞查封之封 條,而將查封物中電腦主機之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 (下稱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拆下,成為不能 開機之物。嗣債權人丙○○以新臺幣 (下同)四千一百元( 起訴書誤為二萬四千三百元)應買,其權益因而受損。因認 被告涉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 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 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 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 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 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 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 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 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分別著 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 例可資參照。另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 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 審認,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面 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 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三九號、八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八 九號裁判亦可資佐。
三、公訴人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害人丙○○之指訴,及 照片及筆錄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上開犯行,



辯稱:當初查封及拍賣時,伊均不在場,是否查封的時候本 來就沒有起訴書所載的擷取卡及顯示卡,伊並不清楚,且於 查封後,查封物是交給現場的店員保管,並放在店內,伊沒 有動過,亦未拆下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等語。四、經查: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九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 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 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五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迄至本案言詞辯論終 結前,對於本案偵查卷內之人證、書證,均未聲明異議, 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考;另經本院審酌卷內各該人員陳 述時之情狀,均查無被違法取供或非出於自由意志之情形 ,相關書證亦查無違法取證或造假虛捏之情事,以之作為 本案之證據,皆屬適當,依前揭規定,本判決以下所引用 之卷內人證、書證均得為本案之證據。至於告訴代理人楊 桂章於偵查中未依法具結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八條之三規定,無證據能力,所為陳述不予採用,均先 予敍明。
(二)查被告為臺中市之全球影音光碟社負責人,該全球影音光 碟社在臺中市○○○路○段四二一號分店之財產(包括系 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於九十五年一月九日 上午十時三十分許至中午十二時許,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人 員執行查封,並將查封物品交由在場店員即證人乙○○保 管;而後,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在臺 中市○○○路○段四二一號進行拍賣,並由被告之債權人 丙○○以四千一百元,應買購得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 及顯示卡。嗣因債權人丙○○向本院民事執行處具狀陳報 應買取得之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內部零件已 被拆卸,無法運轉,本院民事執行處乃於九十六年四月一 日發函告知債權人丙○○、被告:該項拍定物品預定撤拍 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復經告訴人丙○○指訴綦詳,又 經證人乙○○到庭結證無訛,並有本院九十四年度執全字 第三六三0號保全程序案卷、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六八九七 三號民事執行案卷可資參佐,堪先認定為真實。(三)告訴人丙○○雖具狀指訴被告在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 及顯示卡被查封後,有損壞封條,擅自拆下內部零件之情



事,但為被告所堅詞否認,且綜觀告訴人丙○○之具狀內 容,可知告訴人丙○○並非親眼目擊被告損壞封條並擅自 拆解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內部零件之經過, 僅是依所應買之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在法 院交付後,經檢視結果,發現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 顯示卡之內部零件已被拆卸,而臆測應是被告所為。告訴 人丙○○此部分之指訴,已難遽採。
(四)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法院書記官來執行查 封時,有與伊一一確認查封之物品,並逐一貼上封條,系 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在法院查封後,雖交給伊 保管,但該查封物一直放在原處,沒有動過等語,有本院 審判筆錄在卷可考。準此,被告辯稱:系爭監視錄影8路 擷取卡及顯示卡是交給現場店員保管,伊未動過,亦未拆 卸該查封物之內部零件等語,即非無稽。
(五)再者,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查封後,業於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在 臺中市○○○路○段四二一號進行拍賣,並由告訴人丙○ ○委任之代理人楊桂章以四千一百元之最高價拍定,在代 理人楊桂章繳足價金後,由本院交付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 取卡及顯示卡等情,有本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六八九七三 號民事執行案卷可參,可知前開拍賣程序順利進行,並完 成拍賣程序。衡情,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之 封條若有經損壞之情形,在場執行上開拍賣程序之本院民 事執行人員當無不知之理,且會於拍賣動產筆錄中加以記 載,惟觀諸該次拍賣動產筆錄,並無任何文字紀錄顯示系 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之封條有遭人損壞之情狀 ,被告辯稱:伊並未損壞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 卡之封條等語,即屬有據。
(六)公訴人雖又提出照片及筆錄欲佐其說,但卷附之照片僅能 說明告訴人丙○○在應買取得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 顯示卡後,經檢視結果,發現內部之零件業經拆解而無法 運作之事實,惟該查封物之內部零件究係何時由何人以何 方式拆下,則無從依上開照片加以證明,更遑論要佐證係 被告所為。至於卷附之筆錄,均係本院民事執行處辦理系 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查封及拍賣事宜之紀錄, 且無任何紀錄顯示被告有將系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 示卡之封條損壞或該查封物之內部零件有遭人拆解之情形 ,已如前述,自無從資為任何不利於被告之徵憑。(七)綜上所陳,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損壞系 爭監視錄影8路擷取卡及顯示卡之封條,及擅自拆解該查



封物內部零件之犯行,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 確有公訴人所指之妨害公務罪嫌,揆諸首揭說明,既無積 極證據足認被告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罪嫌,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嘉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玉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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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