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96年度,20號
TCDM,96,金訴,20,2009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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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金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辰○○
選任辯護人 林錦隆律師
      吳中和律師
被   告 辛○○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張慶達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周瑞鎧律師
被   告 地○○
義務辯護人 楊俊彥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7677、13675、18830、23505號),及移送併辦(96年度偵字
第29654號、97年度偵字第1037、1043、5210、6252、3450、753
9、9808、8720、10200、24430、24869、25923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辰○○酉○○丑○○甲○○巳○○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壹億元以上,辰○○,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陸月,酉○○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丑○○處有期徒刑柒年拾月,甲○○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巳○○,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玖月。辛○○地○○共同違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辛○○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地○○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肆、伍、陸、柒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辰○○於民國(下同)91年間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2年6月10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巳○○於94年間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 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並確定,於95年1月4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
二、辰○○係址設臺中市○○○路○段201號26樓「天源生命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源生命公司,於94年5月3日設



立登記,並於96年2月12日解散登記)之負責人,辛○○為 該公司總經理(任職期間自94年4月間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 ),酉○○(原名廖俊堯)、地○○(原名鮑松雲)、巳○ ○均為該公司協理(地○○任職期間自94年7月1日起至同年 12月底止;巳○○辰○○之子,自94年12月間起任職,起 初負責資訊部,於95年3月間則負責出納部門),甲○○為 該公司行政部門主管(嗣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丑○○辰○○直屬下線,為該公司業務部門總管(嗣擔任處長)。 辰○○辛○○酉○○地○○丑○○甲○○、巳○ ○均明知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依銀行法組織登記之銀行, 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 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 他報酬;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 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 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竟分別共同基於違 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㈠辰○○辛○○酉○○地○○丑○○甲○○共同基 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自94年4月間 起至95年5月底止(辛○○自94年4月間起至同年11月10日止 、地○○自94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底止,與辰○○、酉○ ○、丑○○甲○○間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以多層次傳銷 方法,並以舉辦說明會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該公司 所創設「A制度」(即消費回饋A方案),由辛○○地○○ 負責講解A制度及相關獎金制度,並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辰 ○○有時亦講解A制度及招攬不特定人投資,酉○○除有時 講解A制度外,亦負責說明投資A制度所兌換商品之功效等, 及投資人繳納款項、發放投資人獎金之存提款等業務,丑○ ○負責招攬不特定人投資,並向投資人見證所兌換商品之功 效,甲○○除負責公司所有一切行政事務外,有時亦講解A 制度及招攬不特定人投資。其等以多層次傳銷吸收資金方式 如下:會員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萬560元,1個月後回饋紅利1200元,第2個月回饋紅利 1400元,第3個月回饋紅利1600元,第4個月回饋紅利1800元 ,第5個月回饋紅利2000元,第6個月回饋紅利2200元,第7 個月回饋紅利2400元,第8個月回饋紅利2600元,第9個月回 饋紅利2800元,第10個月回饋紅利3000元,第11個月回饋紅 利3200元,第12個月回饋紅利3400元,第13個月回饋紅利1 萬2200元,本利總和3萬9800元,扣除本金2萬560元,獲利1 萬9240元,除年利率高達86%,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



利外,會員每投資1單位可兌換該公司所販售商品(如A超級 制度商品兌換表所載,即1單位可換RH2共2盒或葛根王30粒 共2盒或高纖王20包×17g共3盒等),且會員若有對外招攬 其他不特定人參與投資,推薦投資1單位可獲得1152元推薦 獎金,另有組織獎金(內碰4032元、外碰2496元)、特別獎 金1536元,及培育獎金96元(1~12層)等,自94年4月21日 起至95年5月30日止,共有辰○○等人投資共7331單位,總 計吸收資金達000000000元(自94年4月起至95年5月止,各 月份、各投資會員姓名、投資時間、投資單位詳如附表一所 示,其中辛○○任職自94年4月間起至同年7月10日止,會員 投資共4169單位,吸收資金為00000000元,另鮑宏勳任職自 94 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底止,會員投資共2378單位、吸 收資金為00000000元)。依上開A制度之經營方式,天源生 命公司投資者加入之目的,主要係為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紅 利或獎金,並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 加入,且天源生命公司之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 、回饋紅利之發放方式經營,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 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 ㈡辰○○自94年4月間起以「A制度」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大量 資金後,因感若依原回饋紅利方式給付,將造成入不敷出, 但為維持公司信用,以繼續吸收資金,遂與酉○○丑○○甲○○巳○○共同基於違反上開銀行法、公平交易法之 犯意聯絡,自94年11月底起,在天源生命公司上開營業處所 ,成立「中源互助聯誼會」(以下簡稱中源互助會),由辰 ○○繼續擔任天源生命公司董事長,酉○○擔任該公司協理 ,並為中源互助會總會首,及講解互助會規則,丑○○為該 公司處長,除負責講解互助會規則外,並招攬不特定會員加 入,甲○○擔任該公司副總經理,除負責所有行政事務外, 有時亦講解互助會規則,及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巳○○初 期負責資訊部,整理會員名冊及會員所繳納會款等資料,嗣 於95年3月間則負責出納部門,掌管公司財務一切進出款項 (包括會員繳納會款、發放會員獎金之存、提匯款)等業務 。中源互助會成立之初,係要求「A制度」之投資人將投資 金額及紅利轉登入該公司電腦中建立之「短存戶」帳戶(不 加入轉為互助會之會員,則不繼續發放紅利給會員),短存 戶每單位基準為上述第12個月紅利3400元加上第13個月紅利 1萬2200元,即短存戶每單位總計為1萬5600元,變相以跟會 方式投資,並以多層次傳銷方法,及以舉辦說明會方式,對 外招攬不特定人參加,而自95年1月起,始漸有大量新會員 單純加入。中源互助會運作方式為,以每25人為1組,由酉



○○擔任總會首,每1組互助會並由辰○○代表公司參加1會 ,其餘24會由會員視財力參加1會或多會,滿25會即成立1組 互助會,每組互助會每個月在公司開標1次,以電腦抽籤決 定何人得標(若會員1組互助會參加6會、8會、12會或24會 ,則可排定每4個月、3個月、2個月或每個月得標1會),並 以2年為1會期,起會第1個月,每會會員先繳交會款8000元 或8300元(屬每月應繳之會款,94年12月起每會繳交8000元 ,95年12月起每會繳交8300元)及1次繳足管理費5000元, 第2個月(即第1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取1萬元會款(利息固 定為2000元或1700元)及退還之4800元管理費(200元為管 理費)後退出,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會款1萬元,其餘未得 標之23位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8000元或8300元,第3個月( 即第2次開標)得標者可領取2萬元會款及退還之4600元管理 費(400元為管理費)後退出,亦不必再按月繳交死會會款1 萬元,而其餘未得標之22位會員則繼續繳交會款8000元或83 00元,依此類推,最後1期之得標者即可領取24萬元會款, 但不退還管理費。會員繳交會款8000元者,每會可領得年利 率高達300%至47%不等之利息(第2個月得標者年息:(2000 ÷8000)×12×100%=300%,第3個月得標者年息:﹝(2000 ÷8000)×6+(2000÷8000)×12﹞÷2×100%=225% ,第4 個月得標者年息:﹝(2000÷8000)×4+(2000÷8000)× 6+(2000÷8000)×12﹞÷3×100%=183.3%,依此類推,各 次得標年息詳如附表八所示);會員繳交會款8300元者,則 每會可領得年利率245%至38.6%不等之利息(第2個月得標者 年息:(1700÷8300)×12×100%=245%,第3個月得標者年 息:﹝(1700÷8300)×6+(1700÷8300)×12﹞÷2×100 %=184%,第4個月得標者年息:﹝(1700÷8300)×4+(170 0÷8300)×6+(1700÷8300)×12﹞÷3×100%= 150.2%, 依此類推,各次得標年息詳如附表八所示),而取得與原本 顯不相當之利息。另於95年5月間起成立專案金額,即會員 以欲參加互助會之會數,1次繳足10萬元或20萬元或50萬元 不等之金額,再依加入會數按月扣抵會款,以賺取利息(即 尚未扣取之款項由公司以年息10%計息)、紅利,除每月領 取固定紅利外,餘款則待期滿後1次領回【如參加專案金額 10萬元,除第2個月至第12個月每月各領取2500元外,第13 個月可領取108670元,共計領取136170元(年利率為36.17% 以上);如參加專案金額20萬元,除第2個月至第12個月每 月各領取6000元外,第13個月可領取204 322元,共計領取 270322元(年利率為35.16%以上);如參加專案金額50萬元 ,除第2個月至第23個月每月各領取15000元外,第24個月可



領取495916元,共計領取825916元(年利率為34%以上)】 ,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會員每參加互助會 1會可取得商品點券1千點及旅遊點券1點,若累積至一定點 數後可兌換公司相關商品及免費參加公司所舉辦旅遊活動, 且會員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1會(專案金額部分則依 所欲參加之會數計算),可獲得1千元推薦獎金,而上線會 員向下線活會會員催繳互助會款,每會可獲得60元服務獎金 ,另會員在一定期限內達到所規定的業績,可分別晉升為組 長、副理、經理、處長,並每會可分別獲得1200元、1500元 、1800元、2100元之推廣獎金。嗣於96年1月3日,天源生命 公司為避免查緝,另成立天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並自 同年7月初起,將公司遷至臺中市○區○○○路789號12樓, 繼續經營中源互助會及專案金額。迨於96年7月13日經法務 部調查局臺中市調站人員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至天源生命公 司位於臺中市○區○○○路789號12樓營業處所,扣得如附 表四所示之物;又於同年9月20日經警持本院所核發搜索票 分別至臺中市○區○○○街151巷21號5樓之1地○○住處、 臺中市西屯區○○○○街50之5號辛○○住處扣得如附表五 、六所示之物。而天源生命公司遭查獲及辰○○酉○○於 96年7月14日遭羈押後,因已參加互助會之會員不知上情仍 繼續繳納會費至96年11月間止,且天源生命公司為求繼續營 運,以發放各會員得標款項及各種獎金,丑○○甲○○及 不知情會員復繼續招攬不特定會員參加互助會及專案金額, 故自95年1月間起至96年11月間止,共有丙○○等人參加互 助會(合計金額000000000元)及專案(合計金額00000000 元),總計吸收資金達000000000元(各參加互助會會員姓 名、參加日期、期數、會數、繳納金額及參加專案會員姓名 、參加日期、專案金額等,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依上開互 助會及專案金額之經營方式,天源生命公司參加者加入之目 的,主要係為領取高額之利息、紅利、獎金,並非基於為推 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加入,且天源生命公司之 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利息、紅利之發放方式 經營,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加入 ,顯然違反多層次傳銷制度之規定。嗣於96年12月初,天源 生命公司因無法發放各會員得標款項及各種獎金,遂無預警 停止互助會、專案全部運作而宣告倒閉,使各投資人蒙受重 大損失。迨於97年2月26日上午10時許,經警持本院所核發 搜索票分別至臺中縣豐原市○○路361號丑○○住處、臺中 縣豐原市○○○路126巷33弄15號甲○○住處扣得如附表七 所示之物。




三、案經子○○、寅○○、傅名瑜、戊○○(即李玉琴、李宥熏 )、陳李龍等人訴請、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站報請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該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查起 訴,暨該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 代表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 ,且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 ,檢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亦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不 致有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 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 ,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 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 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是證人 即告訴人子○○、寅○○、傅名瑜、戊○○、陳李龍及證人 即共同被告辰○○辛○○酉○○地○○於檢察官偵查 中所為陳述,均係以證人之身份,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 及偽證之處罰,並由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 所為,經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上揭證人於檢察官訊 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 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 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又被告辰○○等七人及其等選任、 義務辯護人對上開證人即告訴人子○○等五人、其餘被告及 其等選任、義務辯護人對上開證人即共同被告辰○○等四人 ,亦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任何不法取證之情形, 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上揭證人寅○○、戊○○ 及證人即共同被告辰○○辛○○酉○○地○○於本院 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接受被告等及其等選任、義務辯護人詰 問,是上揭證人在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言,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 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 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 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五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四編號2至57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 分別於調查站、警詢、偵查中或本院之指訴,被告辰○○等 七人及其等選任、義務辯護人與檢察官在本院準備程序中均



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本院審酌如附表四編號2至57所示被害人或告訴人分別於 調查站、警詢、偵查中或本院之指訴,係於案發後就其親身 經歷之事實所為,且依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適當之 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自均 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辰○○對於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㈠、㈡所載事實坦承 不諱;另訊之被告辛○○固坦承自94年4月間起至同年11月1 0日止在天源生命公司擔任總經理,期間該公司以多層次傳 銷方法及以舉辦說明會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A制 度」,每1單位為2萬560元,回饋紅利及各種獎金之計算如 犯罪事實欄二之㈠所載,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等犯行 ,辯稱:該A制度是以每單位1萬560元之商品傳銷外加1萬元 福利金而成,其中1萬560元之商品傳銷部分有向公平交易委 員會報備,而伊只是講解1萬560元之商品傳銷及相關獎金制 度,並非講解整個A制度,亦未招攬不特定人加入及收取會 員投資款項云云;被告酉○○固坦承自94年4月間起在天源 生命公司擔任協理,期間該公司曾以多層次傳銷方法及以舉 辦說明會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A制度」,每1單位 為2萬560元,回饋紅利及各種獎金之計算如犯罪事實欄二之 ㈠所載,並坦承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㈡所載事實,然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稱:A制度期間,伊只是講解公 司所銷售產品之功效、價格等,並未涉及A制度,故A制度與 伊無關,而互助會部分,若最後1會才得標,總投資金額204 200元(即8300乘以24會加上5000元之管理費),所可獲得 之利息為40800元(1700乘以24),則年利率尚不足百分之 二十,顯然不符合銀行法第29條之1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自 難以該罪相繩云云;被告丑○○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等 犯行,辯稱:伊只是經銷天源生命公司所生產產品,而公司 給伊掛名處長,僅係便於行銷產品,並不知公司所謂A制度 及互助會等如何運作,並未曾講解互助會規則,亦迄未招攬 不特定人加入A制度或互助會等云云;被告甲○○固坦承自 94 年4月間起在天源生命公司擔任行政部門主管,嗣於互助 會成立後則擔任副總經理,而A制度每1單位為2萬560元,回 饋紅利及各種獎金之計算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㈠所載,另互助 會每會為8000元或8300元及專案,利息、紅利及各種獎金之 計算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㈡所載,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 等犯行,辯稱:伊只是負責公司一般行政事務,並未曾講解 A 制度或互助會規則,亦未曾招攬不特定人加入A制度或互 助會等云云;被告地○○固坦承自94年7月1日起至同年12月



底止在天源生命公司擔任協理,期間該公司以多層次傳銷方 法及以舉辦說明會方式,對外招攬不特定人投資「A制度」 ,每1單位為2萬560元,回饋紅利及各種獎金之計算如犯罪 事實欄二之㈠所載,然矢口否認有何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 稱:A制度係於伊進入天源生命公司前所規劃推動,伊任職 後僅係講解公司產品如何行銷、加強產品通路等,並未講解 A 制度,亦未招攬不特定人加入云云;被告巳○○固坦承94 年12月間在天源生命公司任職資訊部,嗣於95年3月間擔任 出納,且互助會每會為8000元或8300元及專案,利息、紅利 及各種獎金之計算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㈡所載,然矢口否認有 何違反銀行法等犯行,辯稱:伊擔任出納,只是將會計向會 員所收取的會款交給伊存入銀行帳戶,及依會計指示至銀行 將應發放給會員之利息、紅利、獎金轉匯入會員帳戶等,並 不曾介入互助會及專案之運作,亦未曾招攬不特定人加入云 云。惟查:上揭如犯罪事實欄二之㈠、㈡所載犯罪事實,業 據如附表三所示證人即告訴人寅○○等人或被害人v○等人 分別於警詢、調查站、偵查中或本院審理時指證述綦詳,並 有如附表三所示各告訴人或被害人提出之書證(各告訴人或 被害人指訴內容及提出書證詳如附表三所示)、九十六年度 偵字第七六七七號證物卷一本等附卷及如附表四、五、六、 七所示之物扣案可稽。且天源生命公司並無向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報備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之紀錄,亦有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7年9月19日公參字第0970008509號函附 卷可考(見本院卷㈣p173),顯見天源生命公司並無向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甚明。次 查:①證人即共同被告辰○○於96年8月21日偵查中具結證 稱:「(問:辛○○在公司時,有無負責事情?)他是實際 招攬業務之人,鮑松雲也是他找來的。剛開始沒有人會講A 制度,都是辛○○在講的,後來鮑松雲也有講。」、「(問 :鮑松雲在公司負責何事?)講課,他是業務部協理,他也 有招攬客戶。」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677號偵查卷㈡p161 );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96年9月2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天源公司是否有從事A制度?)有,A制度就是一 般組織行銷,會員繳交會員費後會將部分資金撥交福利委員 會作運用,其運作方式就是一單位2萬多元,每個月可以按 比例拿回一定金額,13個月後就可以拿回本利合計3萬多元 。」、「(問:你是否有負責A制度?你參與哪些?)我有 投資,我有講解A制度,因為我擔任總經理所以要和會員講 制度。」、「(問:天源公司每個月是否有給你額外的分紅 獎金?)沒有,但我只有獲得組織獎金,因為我自己也有在



招攬會員,所以有組織獎金及分紅獎金,分紅獎金是給每個 會員的。」、「(問:介紹一個人的組織獎金多少錢?)約 1500多元。」、「(問:所以你實際在公司負責的業務是講 解公司A制度及招攬會員?)是,我有招攬三、四個會員, 制度也有在我辦公室講解過,一個禮拜大約兩次,其實公司 主要負責講解A、B、C制度的人是鮑松雲協理,產品講解主 要是廖俊堯及甲○○。」、「(問:辰○○在公司負責何事 ?)董事長,辰○○要點頭,公司才能作事,辰○○偶而也 會講解A制度,也有招攬會員,辰○○是我的上線。」、「 (問:廖俊堯負責天源公司何事?)公司所有資金控管,公 司下班後,所有現金都由廖俊堯收走,至於他將資金拿去哪 裡,我就不清楚。」、「(問:你是否認識丑○○?)認識 ,他是公司實際決策者,因為辰○○要作任何事情,都聽丑 ○○的,丑○○在公司擔任董事,丑○○專門在招攬會員, 他招攬了非常多會員,幾乎公司大部分會員都是他招攬的, 有時他會帶會員來,請我或鮑松雲幫他講解,丑○○都會上 台作見證,見證產品吃得很好,但我沒有看過他見證A制度 ,但會請別人幫他講解A制度。」、「(問:是否認識甲○ ○?)甲○○負責所有公司行政工作,他是丑○○的女兒, 包含收錢,甲○○收完錢後會交給廖俊堯,也會上台講解產 品,及所有行政指揮管理。」、「(問:鮑松雲負責天源公 司何事?)負責上課,講解所有制度,包含A、B、C制度, 但不包含講解產品,他每個月薪水應該有5、6萬,鮑松雲同 時也有在作組織招攬會員,鮑松雲會自己去找會員的來源。 」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677號偵查卷㈢p81-83),並於96 年10月3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丑○○本身有無負責A 制度?亦即招攬會員或講解課程?)有,丑○○有招攬會員 ,並且帶會員到我辦公室由我講解A制度;另外在辦公室的 大廳上約有10張小圓桌,丑○○會到各個桌子去打招呼,在 旁鼓舞士氣,推銷公司的好處,但我沒有看過丑○○講解A 制度。」、「(問:甲○○有無負責A制度?)甲○○負責 所有公司的資金,從一早就會有會員來繳交加入A制度的錢 ,甲○○收取所有現金後就交給廖俊堯,因為程序上有分外 場跟內場,甲○○負責外場收錢,廖俊堯下班後,就從辦公 室出來將錢收走。」、「(問:你是否知道廖俊堯把錢收到 哪裡去?)我有問過廖俊堯,但廖俊堯不肯透露,且我有質 問過廖俊堯,但廖俊堯也拒絕回答。」、「(問:甲○○有 無招攬會員?)甲○○應該有招攬會員,因為我常看到甲○ ○與會員常常有互動,不過據我所知,在組織圖裡沒有甲○ ○。」、「(問:你上次庭訊時,為何陳述甲○○沒有招攬



會員?)因為甲○○只有在電話中或是有客人到公司大廳的 圓桌時,甲○○會去說明講解A制度及產品,我有親眼看過 及聽過甲○○講解A制度。」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677號 偵查卷㈢p103);證人即共同被告酉○○於96年10月2日偵 查中具結證稱:「(問:A制度當初是由何人負責?)由辛 ○○負責講課,後來鮑松雲(地○○)到公司後,鮑也負責 講課。」、「(問:辛○○地○○有無招攬會員?)辛○ ○、鮑松雲都有。」、「(問:A制度的款項是由何人負責 ?)由行政小姐收,交給董事長辰○○,早期都是我存入銀 行帳戶。」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677號偵查卷㈢p93 ); 證人即共同被告地○○於96年8月2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當時廖俊堯在做何事?)他擔任董事長的特助。公司 的獎金都是由廖俊堯在處理,公司當時是以合作金庫天源公 司的帳戶及英才郵局天源公司帳戶。」、「(問:當時由何 人負責A制度?)辰○○丑○○、廖俊堯、甲○○。我也 曾拿A制度的表介紹給客戶聽。」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67 7號偵查卷㈡p172),並於96年9月20日偵查中具結證稱:「 (問:於公司任職期間?)94年7月1日正式上班,94年12月 離職。」、「(問:這半年間,在公司是否有推銷業務,招 攬客戶的行為?)公司會定期辦聚餐,招攬會員,我依董事 長辰○○給我的資料,講解公司資料、並在郵局有通路、在 國外有投資化妝品及珠寶、公司獲利非常雄厚,並請我講解 A制度及C方案,不過這個制度是公司本來就有的,不是我設 計的。」、「(問:你講A制度及C方案多久?)每禮拜一次 ,都在星期六下午,其他時間我在都在公司,若臨時有會員 ,找不到總經理,就找我洽詢有關公司的事情,例如A制度 的回饋金怎麼領、商品怎麼拿等。」、「(問:公司還有誰 在講解A制度?)董事長本人、總經理辛○○、副總經理天 ○○、我本人、廖俊堯(酉○○)、丑○○甲○○,因為 當時公司只有A制度及C制度,所以這些人都有機會上去講。 」、「(問:你們招攬會員,有什麼好處?)推薦一單位2 萬560元有1000多元的推薦獎金。」、「(問:據你所知, 誰常帶會員加入A制度?)顧問級的例如丑○○,他是總上 線;甲○○丑○○的直接下線;廖俊堯(酉○○)的工作 性質和我相同,也是講課;辛○○是當時的總經理,也是講 解制度,而且他講解當時公司所有的制度並服務客戶。」、 「(問:為何上次作證時,你證稱辛○○在公司不管事?) 他在星期六固定有講課,內容就是講解公司背景及A制度、C 方案,平日則與會員在會客室中聊天。」、「(問:你在公 司時,酉○○負責何事?)他是董事長特助,協助董事長轉



帳,因為有一次下雨天,酉○○辰○○臨時叫我載他們去 銀行,我們跑了兩三家銀行,所以我才知道這件事,有時酉 ○○也會上台去講產品來源及A制度。」、「(問:丑○○ 是否講解A制度?)丑○○是公司的上線,他都是用見證人 的方式,說保證賺錢,且丑○○也有招攬會員。」、「(問 :甲○○是否有講解A制度?)我曾經聽甲○○講過,因為 丑○○帶來的會員,甲○○一定要協助講解,若會員加入, 推薦獎金就由他們獲得,推薦獎金是由帶會員來的上線獲得 ,但丑○○有時會將帶來的會員安置到成為甲○○的下線, 甲○○還可以再獲得其他的組織獎金。」等語(見96年度偵 字第7677號偵查卷㈢p71-74);另證人即告訴人寅○○於96 年8月27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當時廖俊堯在做何事 ?)A制度時,他擔任協理,負責匯款,錢都是由廖後堯在 處理。」、「(問:妳有無見過或聽過辛○○在介紹或推銷 A制度?)曾經有在會議室,辛○○跟我們說公司有法律依 據,也有跟我們講解A制度及相關獎金制度。而且我也有聽 說,他的月薪是10萬元。」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677號偵 查卷㈡p169-170)。是依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具結之上開證述 ,可知天源生命公司在經營A制度期間,係由被告辛○○地○○負責講解A制度及相關獎金制度,並招攬不特定人投 資,而被告辰○○為公司負責人,有時亦講解A制度及招攬 不特定人投資,被告酉○○除有時講解A制度外,亦負責說 明投資A制度所兌換商品之功效等,及投資人繳納款項、發 放投資人獎金之存提款等業務,被告丑○○負責招攬不特定 人投資,並向投資人見證所兌換商品之功效,被告甲○○除 負責公司所有一切行政事務(包括收取會員繳納A制度之款 項等)外,有時亦講解A制度及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足見其 等均具有共同犯意聯絡無疑。②天源生命公司所創設A制度 ,會員每投資(或稱購買)1單位,金額為2萬560元,1個月 後回饋紅利1200元,第2個月回饋紅利1400元,第3個月回饋 紅利1600元,第4個月回饋紅利1800元,第5個月回饋紅利20 00元,第6個月回饋紅利2200元,第7個月回饋紅利2400元, 第8個月回饋紅利2600元,第9個月回饋紅利2800元,第10個 月回饋紅利3000元,第11個月回饋紅利3200元,第12個月回 饋紅利3400元,第13個月回饋紅利1萬2200元,本利總和3萬 9800元,扣除本金2萬560元,獲利1萬9240元,除年利率高 達86%,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紅利外,會員每投資1單位 可兌換該公司所販售商品(如A超級制度商品兌換表所載, 即1單位可換RH2共2盒或葛根王30粒共2盒或高纖王20包×17 g共3盒等),且會員若有對外招攬其他不特定人參與投資,



推薦投資1單位可獲得1152元推薦獎金,另有組織獎金(內 碰4032元、外碰2496元)、特別獎金1536元,及培育獎金96 元(1~12層)等情,此為被告辰○○辛○○酉○○、地 ○○、甲○○等人所不爭執,並有94年4月21日天源生命公 司之A制度(1單位)回饋表、A超級制度商品兌換表、A制度 獎金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㈦p168-169、171)。足徵天源 生命公司經營A制度所約定回饋紅利,顯與本金不相當,而 會員參與該公司,其目的亦在於領取該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回 饋紅利,且其招攬會員甚多,吸金金額達000000000元(各 投資會員姓名、投資時間、投資單位等詳如附表一所示), 顯屬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且因會員投資A 制度之目的,主要係為領取高額優渥之回饋紅利或獎金,並 非基於為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而加入,而天源 生命公司之傳銷方式,亦係藉由所謂各種獎金、紅利之發放 方式經營,參加人無庸推廣或銷售商品,僅需一再介紹他人 加入,顯見被告辰○○辛○○酉○○丑○○甲○○地○○均有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及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 定之行為。至於會員投資A制度雖取回至第10期或第11期之 回饋紅利,其餘回饋紅利則轉入為互助會,惟參酌93年2月4 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條立法理由說明,該條第1項規定 之「犯罪所得」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詳見 立法院公報第93卷第2期院會紀錄第136頁)。是計算本件天 源生命公司與被告辰○○等人就經營A制度之犯罪所得,自 仍應以該公司向會員所收入之款項總額(即如附表一所示之 總金額)予以核算。末查:①依證人即天源生命公司行政人 員未○○、申○○、會計人員亥○○、倉管人員己○○於96 年7月12日偵查中均具結證稱:天源生命公司轉型為中源互 助會後,由酉○○負責講解互助會規則,丑○○負責業務, 亦講解互助會規則,而公司產品主要是贈送給參加互助會的 會員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677號偵查卷㈠p163-170);證 人即共同被告辰○○於96年8月9日偵查中具結證稱:中源互 助會成立後,丑○○掛名處長,是業務部分最高職位,負責 帶人進來參加互助會等語(見96年度偵字第7677號偵查卷㈡ p140),並於97年4月10日本院審理行交互詰問時具結證稱 :中源互助會會員到天源生命公司,通常是由公司之酉○○甲○○丑○○等人輪流上課講解等語(見本院卷㈢p193 ),可知中源互助會成立後,由被告酉○○丑○○、甲○ ○講解互助會規則,並由被告丑○○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 且被告丑○○甲○○至中壢分處或舉辦說明會時,除講解



互助會規則及獎金制度外,亦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嗣於96 年7月14日被告辰○○酉○○遭羈押後,復繼續招攬不特 定會員加入等情,此經如附表三所示之被害人v○等人及告 訴人戌○○等人指訴甚詳(見如附表三所示)。又被告巳○ ○既負責出納部門,掌管公司財務一切進出款項,並將公司 向會員所收取互助會、專案款項存入銀行帳戶,及將應發放 給互助會、專案會員之利息、紅利、獎金等,經其核定後發 放予各該會員,此有獎金發放表經其在出納欄上簽名及電子 轉帳付款指示明細表核定欄上簽名各乙紙附卷可稽(見96年 度偵字第7677號證物卷p2、10),可見其確有參與互助會、 專案之經營運作。是天源生命公司成立中源互助會、專案期 間,被告辰○○既為公司負責人,被告酉○○則擔任中源互 助會總會首,並講解互助會規則,被告丑○○除負責講解互 助會規則外,並招攬不特定會員加入,被告甲○○除負責所 有行政事務外,有時亦講解互助會規則,及招攬不特定會員 加入,被告巳○○初期負責資訊部,整理會員名冊及會員所 繳納會款等資料,嗣於95年3月間則負責出納部門,掌管公 司財務一切進出款項(包括會員繳納會款、發放會員獎金之 存、提匯款)等業務,足見其等具有共同犯意聯絡無疑。② 天源生命公司所成立中源互助會,係以每25人為1組,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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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