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40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黃文崇律師
林春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後(96年度偵字第24430
號),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玖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
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
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緣甲○○(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66號判刑
在案)、丁○○於86年間,分別任中興支庫之經理、放款襄
理,負責監督、綜理中興支庫徵授信、放款業務之工作,均
係為中興支庫處理事務之人。而陳振輝(本院另案通緝中)
、王雲男(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66號判刑在案)為達
成向行庫借款之目的,於透過關係認識甲○○及丁○○後,
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寶三國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寶三公司)及美當勞有限公司(下稱美當勞公司)為借款人
,偽以該二公司為掌握價格條件,須現金購貨以取得折扣,
或為擴充公司營運規模,須資金週轉為理由,向中興支庫借
得如附表所示之各筆款項,並由如附表連帶保證人欄所示之
人擔任連帶保證人,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房地設定抵押。而
甲○○、丁○○均明知寶三公司及美當勞公司均係空殼公司
,並無營運之事實,何崇誠、詹益興僅係該二公司之名義負
責人,賴宏熾、吳清順也非苗栗縣通霄鎮○○○段1017號、
南投縣國姓鄉○○段37-10號土地之真正所有權人,竟因陳
振輝之善於與渠等交際,而與王雲男、陳振輝及知情並配合
借款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戊○○(業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12
65號判刑在案)、何崇誠(已於95年1月17日死亡)、詹益
興、吳清順(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66號判刑在案)、
賴宏熾(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566號判刑在案)基於意
圖為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以下列違背渠等任務
之行為,連續貸予寶三公司、美當勞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
:【⑴明知合作金庫81合金總審字第10501號函示「對於非
坐落於本單位業務轄區內之不動產,除急要授信案件外,應
洽請鄰近支庫代為評估,以免偏頗」,而如附表所示申貸案
房地擔保品並非坐落在中興支庫之業務轄區內,且無任何資
料顯示係屬急要授信案件,卻逕指示下屬或逕參與該些不動
產之鑑估作業,未洽請鄰近支庫代為評估。⑵登記在吳清順
名下之南投縣國姓鄉○○段37-10號土地,於84年8月間,曾
經國姓鄉農會徵信評估為622萬9650元,並依此核貸560萬元
(借款人係張子文),然中興支庫於86年8月22日,卻徵信
評估為2402萬8650元,並依此核貸1239萬8783元,實際上作
為附表編號1、2計1600萬元貸款之擔保。⑶原楊再玉所有坐
落苗栗縣通霄鎮○○○段1017、1017-1、1017-2、322號土
地及坐落1017-2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通霄鎮福龍
里50-1號2層樓透天厝全部,於85年5月17日,係以總價1626
萬元賣予陳振輝、王雲男,惟於86年10月間,中興支庫單就
其中苗栗縣通霄鎮○○○段1017號一筆土地,即評估為3001
萬500元,並依此核貸1782萬6237元,實際上作為附表編號5
、6計1500萬元貸款之擔保,及附表編號7美金30萬元信用狀
貸款之加強擔保。⑷經辦丙○○、乙○○徵信調查結果:①
將寶三公司之財務狀況等評等為D,得分僅53分,②載明寶
三公司83至85年資產淨值均負1600餘萬元以上,呈嚴重虧損
狀態,③依寶三公司所提供85年度報稅報表分析,該公司財
務結構未臻健全,償債能力不足,經營、獲利能力均待提升
,④陳振輝係寶三、美當勞公司之實際經營者,而其票信有
逾期之不正常記錄,⑤寶三、美當勞公司不僅實際負責人同
為陳振輝,且工廠或總公司登記地均在臺中市○○○ 街76號
,聯絡電話均為0000000、0000000號,甲○○、丁○○亦曾
親往該址,卻仍於徵授信相關文件上簽核撥貸,並未辦理統
一歸戶,有分散貸款,集中使用情事。⑸於申貸期間內之86
年10月3日,甲○○將登記在其妻巫李玉美、子巫致寬名下
之坐落彰化縣芬園鄉縣○段782-31號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彰
化縣芬園鄉○○路○段326巷40號房屋,以總價590萬元較一
般市價約400萬元高之價格,賣予美當勞公司,於86年10月
20日過戶,同年月22日陳振輝即以之作為申請美當勞公司設
備資金貸款之擔保,而中興支庫亦依此核貸400萬元,陳振
輝並以此貸得款項中之350萬元支付購買該房地之尾款。⑹
於申貸期間內之86年10月5日至12日,甲○○接受陳振輝之
招待,與王雲男夫妻及陳振輝等人共同前往大陸旅遊。⑺甲
○○又以於申貸期間內其私人曾貸予陳振輝50萬元,及價賣
其與他人合購坐落在南投縣鹿谷鄉○○○段534、534-1、53
4-3、534-4、535、536、536-1、536-2、536-3、569、569-
1、569-2、570號土地之股份予陳振輝為由,於86年11月2日
,收受陳振輝所交付由王雲男所開立票號FA0000000、金額
50萬元之支票一紙,另於同年12月間,收受陳振輝所交付由
何崇誠所開立之100萬元支票二紙。⑻丁○○、乙○○、陳
振輝、陳振榮(陳振輝弟)、林秋風於86年12月23日,合夥
向法院標買坐落臺中市○○路230號之房地,嗣因王雲男表
示要檢舉前述貸款案有超貸,丁○○乃於87年1月19日製作
讓渡書,表明陳振輝讓渡上開合夥標買房地所占股份予丁○
○,以代償寶三公司貸款,並由王雲男任見證人。⑼中興支
庫原徵信認寶三公司、美當勞公司係從事鋼材、塑膠買賣之
營業,惟於該二公司以進口沉香、人工養珠,並於86年12月
2日,以高於市價25倍之價格,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報運進
口CULT UR ED PEARLS(即珍珠,報單號碼:CA/86/138/030
02號)後,向中興支庫申請開立信用狀時,中興支庫未予駁
回,使該二公司得以低價高報之方式,用磬美金信用之額度
】。陳振輝及王雲男取得如附表所示之借款後,即於86年9
月30日電匯轉1070萬元、86年10月3日電匯轉126 萬6000元
、86年10月30日電匯轉838萬元、86年12月3日電匯轉150萬
元至王雲男所使用以其妻官秀琴名義在國姓鄉農會所開立之
帳戶中,以支付購買前揭房地之價款,其餘款項均由陳振輝
取得。嗣陳振輝自86年12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息,中興支
庫追償無著後,聲請法院拍賣前揭抵押之房地,結果苗栗縣
通宵鎮○市○段1017-2號土地及其上建號137之建物,於88
年12月17日分別以底價249萬6000元、179萬2000元第三次拍
賣,仍告流標,同段1017號土地,於89年1月14日以底價160
0萬元第三次拍賣,亦告流標,臺中市南區○○○○段222-1
7號土地及其上建號9074之建物,於88年5月20日以總價202
萬8800元拍定,南投縣國姓鄉○○段58號(原國姓段37-10
號)土地,於89年3月3日,以458萬8000元,由許溪湖承買
。甲○○、丁○○前揭超額放貸之行為,致中興支庫之財產
受有損害。
二、證據名稱:⑴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⑵共犯陳振輝、甲
○○、戊○○、王雲男、詹益興、何崇誠、吳清順、賴宏熾
於偵查或法院審理時之供述。⑶證人楊佩芳、徐立春、張子
文、徐峰偉、賴惠卿、王憶湘、乙○○、丙○○、賴愛婷、
林幸芬、官秀琴、陳振榮、吳陳續於偵查中之證詞。⑷陳振
輝與楊再玉簽立購買前揭苗栗縣通宵鎮○市○段房地之房地
產買賣契約書及陳振輝所交付用以支付價款卻無法兌現之支
票、該等房地之登記簿謄本,南投縣國姓鄉○○段37-10土
地之登記簿謄本,國姓鄉農會於84年間對前揭37-10號土地
之估價及核貸金額調查報告表,臺中市南區○○○○段222-
17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之登記簿謄本,陳振輝於86年10月3日
與被告甲○○之妻兒巫李玉美、巫致寬訂立購買彰化縣芬園
鄉○○路○段326巷40號房地之契約書、前揭員草路房地移轉
所有權登記給美當勞公司之資料及登記簿謄本,彰化縣芬園
鄉○○路○段326巷92號房地之買賣契約書,寶連公司之案卷
影本、中興支庫0000000000000帳號之寶連公司籌備處帳戶
交易明細表,寶三公司、美當勞公司之案卷影本,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大里分行00000000000000號美當勞公司籌備處帳戶
、萬通商銀大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美當勞有限公司
籌備處帳戶之出入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依洗錢防制法規
定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登記簿,中興支庫辦理放款業務
之有關規定,本件貸款之授信批覆書、不動產調查表、授信
企業信用評等表、徵信報告表,陳振輝、王雲男、甲○○之
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甲○○將其所有坐落在南投縣鹿谷鄉
○○○段534、534-1、534-3、534-4、535、536、536-1、5
36-2、53 6-3、569、569-1、569-2、570號土地之股份讓予
陳振輝之讓渡書及相關資料,丁○○、乙○○、陳振輝、陳
振榮、林秋風於86年12月23日,合夥標買坐落在臺中市○○
路230號房地之合夥協議書,陳振輝於87年1月19日將前揭篤
行路房地股份讓與丁○○(以吳陳續為名義受讓人)之讓渡
書,財政部關稅總局函及進口報單(號碼:CA/86/138/0300
2號),寶三公司及美當勞公司在中興支庫所開立用以撥放
本件借款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出入明
細,官秀琴在南投縣國姓鄉農會所開立之00000000 000000
號帳戶之出入明細,賴宏熾在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所開立之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出入明細,本院96年度訴字第3566號
判決、本院88年度執字第1977號影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
年度執字第797、944號影卷、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7年度執字
第2976號影卷。
三、新舊法之比較:⑴刑法第41條原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
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
得易科罰金」,於90年1月10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易科罰金」,並於90年1月12日生效施
行。新舊法比較結果,以新法對行為人較為有利。⑵修正前
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
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
自屬法律有變更,而連續犯之形成結構,本質上就是各自都
得以獨立之犯罪,亦即是數罪之性質,因具備連續關係,而
以單一評價之模式來處理,因此,在連續犯廢除後,原各自
獨立之數個犯行,應回歸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理,則經比較新
、舊法結果,應以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第56條規定論
以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⑶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
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
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
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
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
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而修正
後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
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
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四、本件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
,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 協商判決。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刑法第2條第1項、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342條 第1項、(修正前)33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12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公司│代表人│連帶保│申貸│申貸日 │核貸日 │最後繳息日│貸款期間 │授信│擔保品 │提供人│設定抵│擔保品評估│授信調│
│號│名稱│ │ 證人 │金額│ │ │ │ │用途│ │ │押金額│ 可貸金額 │ 查員 │
├─┼──┼───┼───┼──┼────┼────┼─────┼──────┼──┼─────────┼───┼───┼─────┼───┤
│ │ │ │何崇誠│ │ │ │ │ │經常│ │ │ │ │ │
│ │ │ │陳振輝│1200│ │ │ │ │週轉│國姓鄉○○段37-10 │ │ │ │丙○○│
│1│寶三│何崇誠│吳清順│ 萬 │86.9.26 │86.9.30 │86.12.30 │一年(短擔)│金 │號土地(田) │吳清順│2400萬│1239萬 │乙○○│
├─┼──┼───┼───┼──┼────┼────┼─────┼──────┼──┼─────────┼───┼───┼─────┼───┤
│ │ │ │何崇誠│ │ │ │ │ │經常│ │ │ │ │ │
│ │ │ │陳振輝│400 │ │ │ │ │週轉│國姓鄉○○段37-10 │ │ │ │丙○○│
│2│寶三│何崇誠│吳清順│ 萬 │86.9.26 │86.10.1 │87.1.1 │一年(短放)│金 │號土地(田) │吳清順│2400萬│1239萬 │乙○○│
├─┼──┼───┼───┼──┼────┼────┼─────┼──────┼──┼─────────┼───┼───┼─────┼───┤
│ │ │ │ │ │ │ │ │ │ │苗栗縣通宵鎮北勢窩│ │ │ │ │
│ │ │ │何崇誠│ │ │核准日 │ │ │國外│1017-2號土地(建)│王雲男│ │ │ │
│ │ │ │陳振輝│ │ │86.10.15│ │ │遠期│通宵鎮福龍里5鄰 │(國姓│ │ │ │
│ │ │ │吳清順│美金│ │動用日 │未曾辦理還│ │信用│50-1號(建號137住 │鄉農會│ │ │丙○○│
│3│寶三│何崇誠│詹益興│30萬│86.9.26 │86.10.22│款即告延滯│180天 │狀 │家) │主秘)│670萬 │386萬 │乙○○│
├─┼──┼───┼───┼──┼────┼────┼─────┼──────┼──┼─────────┼───┼───┼─────┼───┤
│ │ │ │ │ │ │ │ │ │ │台中市○區○○○段│ │ │ │ │
│ │ │ │ │ │ │86.11.11│ │ │開發│222-17建號、南區工│ │ │ │ │
│ │ │ │何崇誠│ │ │/86.11.1│ │ │國內│學路129號(建號 │ │ │ │ │
│ │ │ │陳振輝│ │ │5/86.12.│ │ │即遠│9074住家)、南區工│ │ │ │ │
│ │ │ │王雲男│700 │ │18/86.12│ │ │期L│學路129號公共設施 │ │ │ │丙○○│
│4│寶三│何崇誠│詹益興│萬 │86.9.26 │.20 │86.12.15 │180天 │/C │(建號9194) │詹益興│450萬 │321萬 │乙○○│
├─┼──┼───┼───┼──┼────┼────┼─────┼──────┼──┼─────────┼───┼───┼─────┼───┤
│ │ │ │詹益興│ │ │ │ │ │ │ │ │ │ │ │
│ │ │ │陳振輝│ │ │ │ │ │ │ │ │ │ │ │
│ │美當│ │戊○○│300 │ │ │ │ │設備│苗栗縣通宵鎮北勢窩│ │ │ │洪雪嬌│
│5│ 勞 │詹益興│賴宏熾│萬 │86.10.17│86.10.30│86.12.30 │五年 │資金│段1017號土地(林)│賴宏熾│3000萬│1782萬 │乙○○│
├─┼──┼───┼───┼──┼────┼────┼─────┼──────┼──┼─────────┼───┼───┼─────┼───┤
│ │ │ │詹益興│ │ │ │ │ │ │ │ │ │ │ │
│ │ │ │陳振輝│ │ │ │ │ │經常│ │ │ │ │ │
│ │美當│ │戊○○│1200│ │ │ │ │週轉│苗栗縣通宵鎮北勢窩│ │ │ │洪雪嬌│
│6│ 勞 │詹益興│賴宏熾│萬 │86.10.17│86.10.30│86.12.30 │一年 │金 │段1017號土地(林)│賴宏熾│3000萬│1782萬 │乙○○│
├─┼──┼───┼───┼──┼────┼────┼─────┼──────┼──┼─────────┼───┼───┼─────┼───┤
│ │ │ │ │ │ │ │ │ │購料│ │ │ │ │ │
│ │ │ │詹益興│ │ │核撥日 │ │ │週轉│ │ │ │ │ │
│ │ │ │陳振輝│ │ │86.10.27│ │ │金(│ │ │ │ │ │
│ │美當│ │戊○○│美金│ │動用日 │未曾辦理還│ │信用│苗栗縣通宵鎮北勢窩│ │ │ │洪雪嬌│
│7│ 勞 │詹益興│賴宏熾│30萬│86.10.17│86.11.25│款即告延滯│180天 │狀)│段1017號土地(林)│賴宏熾│3000萬│1782萬 │乙○○│
├─┼──┼───┼───┼──┼────┼────┼─────┼──────┼──┼─────────┼───┼───┼─────┼───┤
│ │ │ │ │ │ │ │ │ │ │彰化縣芬園鄉縣○段│ │ │ │ │
│ │ │ │詹益興│ │ │ │ │ │ │(地782-31)芬園鄉│ │ │ │ │
│ │美當│ │陳振輝│400 │ │ │ │ │設備│員草路一段326巷40 │ │ │ │洪雪嬌│
│8│ 勞 │詹益興│戊○○│萬 │86.10.22│86.12.3 │86.12.3 │十五年 │資金│號(建物304) │美當勞│480萬 │406萬 │乙○○│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