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77號
TYDV,98,除,77,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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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7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5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8 月19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751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19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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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7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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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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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豐年商行 鍾榮芳 │桃園信用合作社永安│97年8月31日 │5,800元 │G0000000 │ │
│1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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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羅仕權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8月15日 │15,900元 │AL0000000│ │
│2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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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陳俊培 │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7年9月30日 │25,200元 │AL0000000│ │
│3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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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榮竹便利商店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大│97年8月31日 │5,220元 │AA0000000│ │
│4 │黃運淋 │竹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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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鵬宇便利商店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瑞│97年8月31日 │10,250元 │AA0000000│ │
│5 │黃兆輝 │豐簡易型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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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黃詔娥 │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97年8月30日 │5,350元 │CL八九○九八四 │ │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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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大暢便利商店 │彰化銀行埔心分行 │97年8月31日 │2,050元 │CN0000000│ │
│7 │傅美香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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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