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127號
TYDV,98,除,127,200902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桃園縣龍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7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8月27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796 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12月27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7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桃園縣龍潭鄉農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龍│97年1月21日 │900元 │AAZ0九一七七│ │
│1 │黃福健 │潭分行 │ │ │二六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利冠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