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三合益煤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8年2 月4 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97年7 月1 日將公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00 號公示
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3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
│支票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台灣椿本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97年6月20日 │26,551元 │YC二0一九二七│ │
│1 │司宮崎健一 │ │ │ │五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