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沛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
下同)56萬6,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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