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309號聲 請 人 盟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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