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原名:石菁愛)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所提出附表中之桃 園市○○段332-1 地號之權利範圍及拍賣抵押物聲請狀上所 載之設定抵押權日期均與土地謄本之記載似有不符,經本院 於民國98年2 月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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