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乙○○
、8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七益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陳 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 請提出法院裁定及股東名冊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 經本院民國98年1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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