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74號
TYDV,98,司促,574,2009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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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7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乙○○
            、8樓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七益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1 、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若有,請提出法院裁定,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2 、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 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 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經本院民國98年1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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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