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977號
TYDV,98,司促,3977,20090216,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97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眾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住所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
       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1/1頁


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