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700號
TYDV,98,司促,3700,2009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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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700號
債 權 人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德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頂家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是否有誤,如是,請更
       正。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康敏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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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頂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