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債 權 人 彩頭市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玉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玉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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