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589號
TYDV,98,司促,2589,2009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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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89號
債 權 人 彩頭市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玉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黃玉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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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