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538號
債 權 人 昱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北常安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台北常安國 際有限公司住居於台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奕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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