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442號
TYDV,98,司促,2442,20090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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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債 權 人 囍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甲○○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經本 院民國98年2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98年2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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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