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938號
TYDV,97,訴,1938,200902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938號
原   告 晁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被   告 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巷2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8年2 月12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伍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約自民國96年3 月間起,開始向原告購 買木漿板、尿素板、環保板等貨物。交易初期,被告係以傳 真訂單方式購貨,往後則大多以電話叫貨,原告則依其訂購 之貨物種類及數量,派員交貨至被告工廠,由被告公司人員 在送貨單聯單上簽收為憑,事後原告將前月份出貨單彙整製 成應收帳款明細表,並開立統一發票,一併寄交予被告向其 請款,被告核對無誤後則付款予原告,此為雙方一向所採之 交易模式。97年8 、9 月間,被告向原告叫貨數量大增,至 同年10月初時,原告已風聞被告似有財務困難,因而減少出 貨量。詎料,同年10月28日,原告突聞被告公司倒閉,負責 人已行蹤不明之消息。原告公司之經理即訴外人廖偉群趕至 被告公司,只見被告公司之員工已無人上班,工廠內值錢之 機器設備均被搬空,現場甚至有疑似地下錢莊之人物看守, 轄區派出所亦有員警到場,自該日以後,被告公司負責人迄 未出面面對原告或其他債權人,被告公司亦無人處理對外事 務。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原告遭 被告積欠未付之貨款,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155,337 元 ,並列表如下:
┌───────┬──────────┬───────┐
│ 月份 │ 金額(新台幣元) │ 備 註 │
├───────┼──────────┼───────┤
│ 97年6月份 │ 136,838 │ │
├───────┼──────────┼───────┤
│ 97年7月份 │ 70,846 │ │




├───────┼──────────┼───────┤
│ 97年8月份 │ 303,433 │ │
├───────┼──────────┼───────┤
│ 97年9月份 │ 613,136 │ │
├───────┼──────────┼───────┤
│ 97年10月份 │ 31,084 │ │
└───────┴──────────┴───────┘
爰依據兩造間之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積欠之貨款等語 ,並為訴之聲明:除假執行之擔保金額外,餘均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 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 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 1 項前段、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 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97年6 月至10月統一發票 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各1 份為證,另記載原告上開主張之 起訴狀繕本及本院言詞辯論期日通知,已經合法送達被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被告未到庭辯論,亦均未 提出任何書狀為何主張或陳述,揆諸前述,即視為被告自認 ,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 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之交易模式既為 被告以傳真訂單或電話叫貨,原告則依其訂購之貨物種類及 數量,派員交貨至被告工廠,由被告公司人員在送貨單聯單 上簽收為憑,事後原告將前月份出貨單彙整製成應收帳款明 細表,並開立統一發票,一併寄交予被告向其請款,被告核 對無誤後則付款予原告,則本件原告開立97年6 月至10月間 出貨之統一發票向被告請款,即應認被告有依其請求清償貨 款之義務,惟被告卻拒不給付價金,則原告依據兩造間之買 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貨款及利息,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而被告給付價金既已遲延,則原告併請求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之97年1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 酌定相當金額擔保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1/1頁


參考資料
永得精密電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晁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