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佳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務人)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張勝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聯昇會計師事務所陳石城會計師為本件公司重整事件之檢查
人。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應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中央主
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
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法院除為前
條之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
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
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㈠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與資產估價
。㈡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
重建更生之可能。㈢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
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㈣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
虛偽不實情形。㈤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
性。㈥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
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
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
,有答覆之義務。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
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公司法
第284 條第1 項、第28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財務困難,有停業
之虞,聲請本院裁定准予重整,本院除徵詢中央主管機關、
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
之意見外,並認有選任檢查人調查報告之必要。經本院函請
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公會推薦對於聲請人公司業務具有專
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為本件重整事件之檢查
人,經該機關推薦聯昇會計師事務所陳石城會計師,爰裁定
選任聯昇會計師事務所陳石城會計師為本件公司重整事件之
檢查人,以調查首開法條所列事項並為報告。
三、依公司法第28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