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整字第2號
聲 請 人 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邦充(佳邦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行使職務人)
代 理 人 賴中強律師
張勝傑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佳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邦充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提出於本院。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 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 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公司法第286 條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7年12月19日向本院聲請重整,未據檢 附公司債權人及股東名冊,表明各該債權人之住所(居所) 、債權、股份總金額及其權利之性質 (在債權,指有無優先 權或有無擔保;在股份,指普通股或特別股), 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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