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95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昱菱即育晟企業社、丙○○、乙○○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補正育晟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相關資料及當事人 欄之正確表明,經本院民國97年12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 月7 日送達,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 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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