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7年度,2491號
TYDV,97,司拍,2491,2009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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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司拍字第249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 881 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吳苓蓉寶欣纖維有限公司於民 國(下同)96年11月1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 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400,000 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吳苓蓉及寶欣纖維有限 公司於97年9 月1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 並均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吳苓蓉寶欣纖維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負債892,000 ,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 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 二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 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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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寶欣纖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