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8年度,509號
TYDM,98,聲,509,2009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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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號5樓
選任辯護人 吳國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訴字第687 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經訊問多次,起 訴後業經法院訊問多次,唯一未經交互詰問之證人高立錡經 法院傳喚而不到庭,已無串證之虞,且被告有固定住所,無 逃亡之虞,被告涉犯僅販賣一次第三級毒品罪嫌,同案被告 有情節更重大,亦有准許交保,被告羈押顯然無必要性,為 此聲請免予延長羈押云云。
二、經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甲○○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 3 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並禁止接見通信,於民國97年7 月 11日起執行羈押,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11日、97年12月11 日、98年2 月11日分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再查,本院於98 年2 月17日進行調查證據,並就被告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部 分言詞辯論終結,經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並諭知具保新 台幣15萬元候傳,被告前開請求免予延長羈押,本院已無從 加以審究,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霞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惠婷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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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