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呂福元律師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宏瑄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丙○○
弄15號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
上二人共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
年度偵字第30067 號、96年度偵字第30068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戊○○、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捌年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戊○○、乙○○、甲○○、丙○○因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戊○○、乙○○均坦認 犯行;被告甲○○、丙○○亦坦承曾替被告乙○○交付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與買方,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戊○○、甲○○ 、乙○○、丙○○及證人范姜士鑫、黃啟其、游承翰、林呈 威、曾祺旺、己○○、庚○○、呂政獻之證述在卷可稽,並 有監聽譯文附卷足憑,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所犯販賣第三 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 判、執行,於民國97年3 月19日起執行羈押、次於97年6 月 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再於97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又於97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復於97年12月19日起延 長羈押2 月。嗣被告戊○○、乙○○、甲○○、丙○○分別 所犯前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 度訴字第238 號、第473 號、第1148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 被告戊○○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被告乙○○應執行有期徒 刑17年、被告甲○○應執行有期徒刑8 年、被告丙○○應執 行有期徒刑8 年,惟尚未確定,被告及檢察官仍得分別上訴
。茲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著自民國98年2 月19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凱男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