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詳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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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催字第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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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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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鍾金田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9月30日 │4,000元 │AA0000000 │ │
│ │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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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瑞珠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9月30日 │9,310元 │AA0000000 │ │
│ │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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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古月娥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9月30日 │11,000元 │AA0000000 │ │
│ │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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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蔡東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97年9月30日 │31,440元 │AA0000000 │ │
│ │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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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竹洋企業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9月15日 │23,960元 │AW0000000 │ │
│ │司吳振隆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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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黃慶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9月30日 │230,000元 │AW0000000 │ │
│ │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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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黃慶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7年9月30日 │17,958元 │AW0000000 │ │
│ │ │竹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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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黃義宏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9月15日 │21,670元 │BS0000000 │ │
│ │ │竹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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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劉翠賓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97年8月31日 │6,328元 │BS0000000 │ │
│ │ │竹科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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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鄭清銓 │新竹市農會 │97年9月30日 │1,430元 │F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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