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0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昱菱即新榮木材行、丙○○○○○○等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陳昱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及新
榮木材行之營利變更事項証明,以釋明與借據影本債務人興
隆企業社陳湘溱乃同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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