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325號
SCDV,98,司促,1325,200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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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雪嬌即福雄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之簽名或蓋章。
二、請補正福雄工程行之營利登記資料供審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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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