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29號
SCDV,98,司促,1229,20090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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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債 權 人 華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寶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寶成企業社之營業登記資料及請求運費之
  依據(例如發票影本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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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羿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